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七十条第三、四、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依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货运股。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
业户名称 经营许可证字号 法人 经营状态
依兰县物流货运中心 哈字23012301610号 刘云鹏 注销
依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