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9〕6号)精神,结合依兰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省政府及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共同推进、注重制度衔接、公开公正原则,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全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依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四条 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依兰县户籍(或持有依兰县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10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第五条 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详见《哈尔滨市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附件1)。
多重残疾儿童按其所包含的残疾类别,可申请最高救助标准的康复训练项目,不允许两项或以上叠加申请康复训练项目。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康复服务申请表》(附件2-5),并提供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等材料。
(二)审核。
1.县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残联与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我市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健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县残联组织备案。
(四)效果评估。
康复服务满10个月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县残联,县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五)资金结算。
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商同财政部门确定。经县残联审核并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商同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在资金结算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方便残疾儿童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0-6岁残疾儿童救助资金在扣除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解决;7-10岁全部由县财政解决。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对低保救助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方式给予生活补助。
第八条 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县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发改、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
(三)民政部门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所属康复机构的指导。对纳入“明天计划”“龙江爱心助残”工程等项目的残疾儿童,抓好康复救助推进落实。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方式予以救助。
(四)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五)医保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支付比例。
(六)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技术培训。落实市残联、原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残联联发〔2018〕2号),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七)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发改部门关于医疗康复服务项目价格方面的政策,依法依规做好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康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八)扶贫部门要配合残联、民政等部门做好残疾儿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哈尔滨市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2.聋儿(助听器)康复服务申请表
3.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
4.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
5.脑瘫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
附件1 哈尔滨市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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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内容 | 补助标准 | 备 注 | |
1 | 聋儿人工耳蜗 | 7.7万元 | 人工耳蜗产品采购4.5万元 | 耳蜗产品及手术一次性救助;康复训练0-10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
手术费1.2 万元 | ||||
康复训练费2万元/年(10个月) | ||||
2 | 聋儿助听器 | 2.36万元 | 助听器产品采购0.24万元 | 助听器产品一次性救助;康复训练0-10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
验配费0.12万元 | ||||
康复训练费2万元/年(10个月) | ||||
3 | 肢体残疾儿童 | 康复训练费2.4万元/年(10个月) | 康复训练0-10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 |
矫治手术1.72万元 | 手术费1万元 | 一次性救助 | ||
术后矫形器装配0.72万元 | ||||
4 | 智力残疾儿童 | 康复训练费2.4万元/年(10个月) | 康复训练0-10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 |
5 | 孤独症儿童 | 康复训练费2.4万元/年(10个月) | 康复训练0-10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 |
6 | 辅助器具适配 | 视力残疾儿童人均1000元 | 适配视力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 |
肢体残疾儿童 | 大腿假肢3000元 | 装配假肢1年内不重复补助;装配矫形器1年内不重复补助;其他肢体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 ||
小腿假肢1200元 | ||||
膝离断和髋离断假肢5000元 | ||||
矫形器装配人均1500元 | ||||
其他肢体类辅具补助人均1000元 | ||||
7 | 生活补贴 | 400元/月(共10个月) | 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参加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 |
附件2
聋儿(助听器)康复服务申请表
儿童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儿童身份证号 | |||||||||||||||||||||||||||
监护人姓名 | 与儿童 关系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家庭 住址 | 邮编 | |||||||||||||||||||||||||
听力损失及 康复情况 | 发现耳聋月龄:__个月_ 是否有家族耳聋史: □无 □有 与儿童关系 ____ 平均听力损失:左耳_分贝 右耳 _分贝 助听器配戴史:□否 □是(配戴时间__个月) 配戴耳:□左 □右 目前康复状态:□机构康复 □家庭康复 □未接受康复 接受救助后家庭中有无专人陪伴康复 :□无 □有 与儿童关系 ____ | ||||||||||||||||||||||||||
家庭经济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 | ||||||||||||||||||||||||||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
康复需求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
定点康复 机构名称 | |||||||||||||||||||||||||||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社区(居、村)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地)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一份存入定点康复机构受助儿童档案,一份县(市、区)残联留存备查,一份地(市)残联备案。
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3
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
儿童姓名 | 性别 | □男□女 | 一寸 免冠照片 |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民族 | □汉族 □少数民族 | |||||||||
儿童身份证号 | 评估机构 | 诊断结果 | ||||||||||
家长姓名 | 与儿童关系 | 联系电话 | ||||||||||
残疾类别 | 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
通讯地址 | ||||||||||||
家庭经济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
康复需求项目 |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
定点康复 机构名称 | ||||||||||||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社区(居、村)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市(地)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孤独症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定点康复机构受助儿童档案,一份县(市、区)残联
留存备查,一份地(市)残联备案。
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
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4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
儿童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儿童身份证号 | 监护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儿童发育商 | □≤25 □≤26-39 □≤40-54 □≤55-75 | |||||||||
是否伴有 其他残疾 | □视力 □听力 □肢体 □言语 □精神 | |||||||||
家庭经济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 | 户口 类别 | □ 农业户 □ 非农业户 | |||||||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
康复需求项目 |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
定点康复 机构名称 | ||||||||||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社区(居、村)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地)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填写;一份存入定点康复机构受助儿童档案,一份县(市、区)残联留存备
查,一份地(市)残联备案。
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
估机构公章。
附件5
脑瘫儿童康复服务申请表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
儿童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儿童身份证号 | 监护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
家庭住址 | 邮政 编码 | 联系电话 | |||||||
脑瘫类型 | □痉挛型□手足徐动型□共济失调□弛缓型□混合型 | ||||||||
是否伴有 其他残疾 | □视力□智力□听力□言语□精神 | ||||||||
家庭经济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口 □非农业户 | ||||||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享受医疗救助□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
康复需求项目 |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
定点康复 机构名称 | |||||||||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社区(居、村)委会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地)残联 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脑瘫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定点康复机构受助儿童档案,一份县(市、区)残联留存
备查,一份地(市)残联备案。
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
估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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